说 明
一、为深入推进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及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及能效领跑者创建的评价验收。
三、本标准原则上以单个公共机构作为验收对象。对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可以将整个办公区作为验收对象。
四、本标准的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评价和发展评价2个部分,总计110分。基础评价部分合计80分,发展评价部分30分。
五、参加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及能效领跑者创建的单位,需在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信息系统中按季度填报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六、本标准中“基准值”、“引导值”参照DB32/T 3827-2020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能耗定额和计算方法,以及DB32/T 4001-2021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通用值”、“先进值”参照《江苏省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苏水节〔2020〕5号)。
七、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含复核)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建筑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相应能耗定额基准值,人均水资源消费≤相应定额通用值;
2、评价验收得分≥85分。
八、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建筑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相应能耗定额基准值,人均水资源消费≤相应定额通用值,且上述3项指标至少1项≤相应定额引导值(先进值);
2、已获得“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称号,且评价验收得分≥95分。
九、评价验收方法:
1、评价验收主要采取书面或电子台账资料评价、视频远程核查、现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2、参加创建或复核单位须依据本标准,逐条准备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现场查看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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