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项目都是很好的投资项目
问题可能出在“投资人”这个定位上,节能服务公司到底算不算投资人?按理说在EPC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是投资人的角色,“分享型模式”要有70%以上的投资份额,但是实际上这些“投资”都不是自有资金,都是融来的,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都是没有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实际上就根本不是投资人。正是因为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是缺钱的,必须出去融资,结果资金成本就冲掉了一大块收益,并且往往是很不容易找到钱。融资这个问题很麻烦,如果说接受节能改造工程投资的能耗业主是一楼,被融资的出资人是二楼,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是一楼半的“夹层”管理人角色,这个二传手实际上是一种“劣后”式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必须拿一楼给二楼说事,费尽周折拿到二楼的资金投给一楼,自己却要承担甲方赖账的信用风险,太累了。现在确实也有少数一些银行开展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贷款扶持,尽管他们诚心诚意地想帮助节能服务公司,但是银行毕竟都是“典当行出身”,缺少抵押担保是很麻烦的,这不能怨银行,我们国家的体制就那样,不是说轻易可以突破的,节能服务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周旋实在是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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