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困境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经营,节能服务公司(EMCo)表面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出场的,这种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融资是主要条件,融资难是主要问题。大部分项目开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手里没钱,换句话说,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机制能否推行下去关键在于融资的成败。
EPC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个是经营主体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并不具备充足的资金,一个是他们都指望政府的节能奖励,这是什么问题?这说明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靠筹集别人的资金搞自己的项目,一方面要靠政府的财政奖励形成利润,这种情况是这个产业的一种内在的矛盾。其实,大部分项目节能率很高、投资回报率很高、按理说是非常好的投资项目,但是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并不是实际上的投资人,在项目里没有投资人的定位,所以就一切都玩不转。

节能项目都是很好的投资项目

EPC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改造项目里大部分的节能率都在15--30%左右,有不少甚至在50%或者更高,节能项目的“现金流”在财务报表上是一种“隐性”的效益,是能耗主体在日常能源费用支出中核减的那部分,减少成本表面上好像不算增益,但是实际上却是很好的增益,只不过往往不被认作“正向”的而已。一般来说,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就是实际上的投资人,拿出充足的自有资金去投资一个节能率在30%左右的节能项目,应该说是非常良好的投资项目,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非常缺乏这样的好项目。例如路灯项目,一般情况下5年合同期内前2年就能收回成本,后3年都是白赚的,放在其他市场里哪有这样的好项目?至于那些长周期的项目就更加合算了。我们要问一问自己,为什么项目很好却做不起来?

节能服务公司大部分都不是真正的投资人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困境

问题可能出在“投资人”这个定位上,节能服务公司到底算不算投资人?按理说在EPC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是投资人的角色,“分享型模式”要有70%以上的投资份额,但是实际上这些“投资”都不是自有资金,都是融来的,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都是没有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实际上就根本不是投资人。正是因为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是缺钱的,必须出去融资,结果资金成本就冲掉了一大块收益,并且往往是很不容易找到钱。融资这个问题很麻烦,如果说接受节能改造工程投资的能耗业主是一楼,被融资的出资人是二楼,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是一楼半的“夹层”管理人角色,这个二传手实际上是一种“劣后”式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必须拿一楼给二楼说事,费尽周折拿到二楼的资金投给一楼,自己却要承担甲方赖账的信用风险,太累了。现在确实也有少数一些银行开展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贷款扶持,尽管他们诚心诚意地想帮助节能服务公司,但是银行毕竟都是“典当行出身”,缺少抵押担保是很麻烦的,这不能怨银行,我们国家的体制就那样,不是说轻易可以突破的,节能服务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周旋实在是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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